退款和退货政策
产品保证、退货和回购政策
一、产品保证
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客户购买的产品被证明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制造缺陷,公司保证更换。但是,此保证不适用于由于过期和损坏、经销商和零售客户或消费者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污染。
2. 冷静期
- 2.1 直接分销协议允许客户从协议签署之日起享受十 (10) 个工作日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顾客若改变购买决定,可随时取消订单。
3.产品退货政策
- 3.1 经销商必须在交货时检查所有订购的产品。一旦分销商在交付时接受,交付的产品应被视为符合该分销商的订单,状况良好且没有缺陷。只有在退回的产品因运输而损坏、寄错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公司才会更换产品。
- 3.2 要更换产品,经销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a) 必须在收到产品后七 (7) 天内向公司提出换货请求。
- b) 需要公司的授权才能启动交换。公司将指导经销商退回产品的正确程序。
- c) 经销商换货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 客户反馈表/产品退货表
- 发票复印件和付款证明
- 交货单副本
- 要退/换的产品。
- 3.3 本公司将对退回的商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保留拒绝退货请求的权利:
- a) 产品不完整包装/套装
- b) 由于经销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或蓄意行为造成的污染
- c) 存放不当
- d) 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
- 3.4 零售客户可以在购买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从他们购买相同产品的经销商处更换产品。他们必须提供正当理由,并将上述产品连同客户订单收据副本退还给经销商。
- 3.5 如果零售客户要求退款或更换产品而不是更换产品,则经销商有义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4. 回购政策
- 4.1 这适用于直销商通过之前的文件在六 (6) 个月内终止其直销权;购买产品后 180 天。
- 4.2 经销权终止后,公司将在扣除 10% 的管理费后退还原始购买价格,减去适用的奖金(加上适用的销售税和/或其他已支付的)合理完好、未开封、未更改、可转售和重新- 由从公司购买产品的经销商退回的可库存产品。上述产品的产品发票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 (180) 天。
- 4.3 经销商需要出示购买凭证,并在验证令人满意后,公司应在十四 (14) 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金额直接记入申请人。因汇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4.4 如遇退货,任何经销商因早先交易而获得的奖金/佣金和排名提升将被取消。
- 4.5 回购政策旨在对赞助商和公司施加义务,以确保经销商明智地购买产品。建议经销商购买他们可以在六十 (60) 天内合理销售或消费的产品。
- 4.6 以下物品不接受退货:
- 营销材料/工具
- 促销品/赠品
- 已拆包/改动/使用过的产品
- 产品有效期少于 6 个月
- 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虚假
- 由于经销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故意行为或不当处理/储存而造成污染的产品。